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
拒绝运输物品
东航拒绝运输《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ICAO)、《危险品规则》(IATA)以及法律、法规或者东航规定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 危险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东航允许旅客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携带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携带危险品乘机,包括:爆炸品,如烟花、鞭炮、弹药、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包、袋、箱等;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如液化气体、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易燃液体,如酒精、油漆等;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镁粉、白磷、黄磷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漂白粉、双氧水、过氧乙酸等;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病毒样本等;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腐蚀性物质, 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如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
2. 国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械、警械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电击器、防卫器、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枪支、弹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类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如电警棍、电击器等)及其他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 东航认为其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4. 活体动物,但符合东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服务犬除外。
5. 打火机、火柴。
6. 陌生人要求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7. 其他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含危险品设备,如锂电池驱动电动平衡车(扭扭车)、自加热包装食品以及其他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 任何始发地国家、目的地国家、经停地国家或飞越地国家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限制运输物品
一、只能作为托运行李的物品
1. 除管制物品外的利器、钝器和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钢锉、斧子、短棍、锤子、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此类物品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2. 免除责任运输行李、声明价值行李、大件行李;
3. 小动物(仅限家庭饲养的猫、狗),运输时需装在符合东航要求的容器中;
4. 带有浓浓或特有气味的水果,运输时需包装完善无异味;
5. 体育运动用枪支弹药(需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证明文件);
6. 自行车、高尔夫球用具、滑雪或滑水用具、保龄球用具、渔具、冲浪板或风帆冲浪船、曲棍球、潜水用具、骑马用具、雪橇、皮划艇、滑翔伞、撑杆等运动器械;
7.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只能随身携带的物品
1. 高价值物品,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用品,绝版视频、印刷品、手稿等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旅行中需要服用的药物;
2. 电子设备、电子医疗装置、电动轮椅或其他移动辅助器材中使用的电池,包括锂电池、燃料电池等;
3. 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
4. 含电池的电子烟(包括电子雪茄、电子烟斗及个人雾化器);
5. 官方机构或企业使用的水银气压或水银温度计。
6.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具体细则请详见: 《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
锂电池运输相关规定详见:《锂电池安全运输规定》